艺术创作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作者:创作中心 来源:创作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25069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重点创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创作的合理布局与科学管理,围绕学院“以教学为中心,创作研究为两翼”的办学指导思想,遵循艺术创作与艺术教育规律,发挥学院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把精品创作与教学实践、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在舞台艺术方面拿出精品力作,并积极拓展新的艺术创作领域,在出精品、出人才的同时,寻求与时代、受众、市场、产业接轨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产学研一条龙的发展格局,为文化大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特制定以下重点项目创作管理办法。

 

二、立项原则

申报的创作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点要求,方可进入立项申报程序。

(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结合较好的创作作品。

(二)与学院专业特色、学科特色、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创作作品。

(三)学院拥有出品权(独立出品权或联合出品权)及奖项申报权的创作作品。

(四)能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与全国、省部级重大赛事相结合的创作作品。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主体

以学院内从事艺术创作生产的系部、创作团队为申报部门,每个创作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责任人。

(二)申报范围

1、戏剧、音乐、舞蹈、影视、动漫等原创作品。

2、绘画、陶艺、书法、摄影等主题性、专题性展览。单个作品不参加申报。

(三)申报方式

1、项目责任人填写《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重点创作项目立项申报表》。并同时附送:策划案(包括目的、目标、可行性方案);详细预算;剧本或大纲、作品小样(舞台作品可送录像或观看现场初排)等相关材料,以便创作中心评审。

2、申报表可向创作中心索取,或登录学院网创作中心页面下载。申报表及所送附件等一应相关材料,留存备档,概不退还。

(四)申报及评审时间

1、创作中心全年接受申报。

2、重点创作项目随时召开专题评审会。

3、原则上项目于一年内结项。

(五)受理审核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要求申报。

2、项目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4、申报部门尚有未结题的学院创作项目。

四、管理机构

创作中心是学院负责创作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创作项目的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立项评估、预算审核、中期检查、完成验收、资金管理。

五、管理办法

(一)签订协议书

项目一经确立,即由项目责任人与创作中心签订创作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项目目标、完成时间、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认为应进入协议的内容,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创作中心组织召开讨论会,进行策划论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提升项目艺术质量。视项目进展情况,创作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抽查,对未能按协议执行,或质量低下的项目,予以复议,直至取消立项。

(三)成果评估

重点论目正当理由者,家组审看项目展示、演出复论证。在论证过程中不断加创作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人向创作中心提出成果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项目完成证明(项目的获奖证书、演出说明书、节目单、光碟、播出证明、合同等),由创作中心组织专家对创作项目进行成果评估,作出《重点创作项目完成认定书》,创作成果列入年度教师业绩考核。

六、经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学院批准的重点创作立项项目经费均由学院专项支出,创作中心对经批准的创作经费进行管理。

(一)项目责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预算,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创作中心对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经费使用存在较大问题,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未能执行整改意见者,取消项目组成员下一轮各类创作项目申报资格。

(三)创作经费的划拨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别在签订创作协议、中期检查、成果评估完成三个阶段,由创作中心提请学院划拨或暂停各期创作资金。

七、本办法由创作中心实施并负责解释。

创作中心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