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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院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4-13 浏览:9317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的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  保密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口管理、逐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

学院保密领导小组是学院党委保密工作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处理学院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领导干部要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保密范围

1、上级下发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

3、院党委、行政会议涉及不宜公开的记录,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纪律处分材料;

4、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5、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6、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7、重要的电文、电话;

8、涉外工作方面的有关内容;

9、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密级的划分

(一)绝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

2、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和有关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

3、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人事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

4、考核干部的档案、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

5、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6、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资料;

7、重要的信访件;

8、重要的电文、电话。

(三)秘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

2、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

3、已经鉴定的科研项目的资料、鉴定书;

4、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不宜公开的经济合作合同、谈判记录。

 

 

第三章  文书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密级组织传阅,做到不积压、不丢失、按时清退和归档。

第九条  送阅秘密文件、资料一律采用直送方式,阅后退回。注意文件的妥善保管,做到及时阅批、归还,主管人员在送阅和退回时都要清点份数,不把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和住宅,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条  有关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刊物、资料的复制,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翻印或传抄。凡属用于交换的材料,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内部材料及情况,不准外传。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保管和清退;不准他人随便翻阅来往文件,防止丢失、泄密。存放文件、资料要入柜加锁,不在办公桌上堆放秘密文件,外出时要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  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保密法规,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在学院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随时检查设施和档案的保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不得将其涉密内容外泄。

第十六条  凡保密卷要妥善保存,严格控制阅读范围,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若遇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档案出入库应认真清点,借出的档案应及时收回,以防丢失。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销毁的档案或内部资料,应办理好销毁手续,并派专人监销,不得私自处理或当废纸出售。

第十九条  复印档案应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加盖档案材料专用章有效。

 

 

 

 

第五章  外事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违反规定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不准使用明码或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带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不得向他人尤其是外籍人员泄露。

第二十四条  外事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外宾接待要按上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对学院的涉外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科研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的专利、发明创造及有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在完成告一段落后,必须将所有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专人严格保管,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八条  保密科研资料对外交流,必须经科研处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尤其是合作项目)要根据情况予以保密,在科研项目的中间成果也应予以保密,科技成果必须划清保密范围和定准密级。项目负责人和主研人员对所研项目的定密和保密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调离学院的科研人员(含离退休),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科研成果、文件资料和图纸等。

第三十一条  销毁材料和管理文件须造册,经领导审定后,指定专人销毁,防止失落。

第三十二条  保密科研资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印、翻印。

 

 

 

第七章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人事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十四条  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五条  查阅干部(含教职工)档案或材料,必须由查阅部门出具查阅介绍信或证明,经人事档案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干部。

第三十六条  查阅人事档案或材料时,只能在阅档室查阅,不许带走,未经批准,不准自行抄录、复制、复印、拍摄干部档案或材料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抄录、复制、拍照者,必须事先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干部档案和材料原则上不外借,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借出者,应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三十七条  查、借阅人员对所查、借干部档案或材料,不得私自撤换、抽出、增删、涂改、圈划或损坏。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更不得随意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查、借阅和调出干部档案必须严格登记手续,交点清楚,归还时应详细检查核对,发现问题立即追究。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出的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八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规划、建设、安装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且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四十三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主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学院网络中心在学院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部门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信息资料上网实行责任制,谁上网谁负责,谁造成失泄密追究谁的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将内部文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当废纸出售。需清退、销毁的文件、资料统一交院党委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时,要按保密法规和要求及时上报、查处。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