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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09-20 浏览:633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动广大教师积极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加强教学建设项目管理,使学院教学研究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学建设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一)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规律,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我院教学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明显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建设成果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目的明确,思路清晰,有具体的建设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申报学院立项及其他各级、各类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项目。

 

三、组织与管理机构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和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评估、验收。教务处是教学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审查、中期检查、资金管理。系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和过程管理。

 

四、立项内容及要求

    教学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一)专业建设类项目

专业建设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良好的人才市场需求,符合学院当前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要求,能够体现学院办学优势及特色。

1.专业建设的重点是:

1)已经正式招生的新开设专业,教学基本条件具备,专业发展前景良好;

2)有一定办学历史的传统专业,专业特色明显,专业改造和拓展的空间广阔。

2.凡列入专业建设的项目须按照相应的专业建设评价体系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评审。

3.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二)课程建设类项目

    课程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具体的教学改革思路,稳定的教师队伍,经过项目研究与探索,能形成鲜明的教改特色和课程优势,有效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1.课程建设的重点是:

1)专业的主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课程建设思路明晰,目标明确,原有基础较好的、特色鲜明的课程。

2.课程建设项目应根据系统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确定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分学期的阶段目标。

3.院级课程建设项目按课程建设评价体系要求进行建设,力争通过评审,符合院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的列为院级精品课程;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力争通过评审;

4.凡被确定为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的项目,在其完成期限内的子项目不需重新申报;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三)教材建设类项目

    教材建设类项目主要编写符合我院培养目标、体现我院专业特色的教材,或是紧缺的专业教材。对于立项教材如能出版的,学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资助;对于通过验收评审的教材,学院统一付印并按内部资料进行试用。

1.教材建设立项的重点是:

1)学院教学改革或课程建设中,课程体系调整、合并、重组和整合,体现我院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的教材;

2)调整专业方向而新增课程且难以订购的教材。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立项:

1)已有国家统编教材且符合我院培养目标要求;

2)与学院已经批准编写的、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教材;

    3)公共选修课和讲座类课程的教材;

4)专业教学计划中无对应课程者。

3.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四)教学改革类项目

教学改革类项目主要是指学院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教学模式、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创新、改革。力求通过改革能够对拓展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作用,并具有可操作性、继承性和前瞻性,有具体的物化成果。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五、立项程序和要求

(一)院级以外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按有关文件要求申报。

(二)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每年9月份下发立项通知。

2.各教学单位组织本本部人员申报,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签署部门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立项原则、范围及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并提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

4.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于12月底前完成集体评议,采用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可立项。

5.正式立项后,由教工委主任与各项目负责人签定合同书,规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经费分阶段使用计划等内容。

 

六、申报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部门必须具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支持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我院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有重要的实用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原则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由系领导或学科专业负责人担任,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由教研室主任或骨干教师担任。

(四)申报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担任其他教学建设项目负责人尚未结题的,不得作为新项目负责人申报。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受理项目申报:

1、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表的。

3、项目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七、中期检查

(一)院外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中期检查。

(二)学院立项项目,教务处负责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项目自查,并向教务处提交《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备查。

(三)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建设资格,归还已用的建设经费。

   

    八、项目的验收

(一)院外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验收和检查。

(二)学院立项项目验收要求如下: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由项目所在部门签署批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提请教学工作委员会项目鉴定组组织验收。验收中如发现有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2.项目鉴定组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教材建设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鉴定组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课程建设项目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综合评价为合格者方可通过。

3.所需材料和装订要求如下:

1)封面;(2)项目申请表;(3)项目合同;(4)项目所在部门对项目的意见(项目应用情况或结题后是否应用等);(5)项目鉴定表;(6)项目成果。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本(一式十份),如项目成果太厚,可另行装订。

4.对于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经费即行冻结,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建设项目。

(三)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递交延期报告,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由项目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报请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

(四)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撤消者须填写《项目撤消申请表》,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报请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被撤项目归还已用的建设经费。

 

九、经费标准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全额资金为1万元;院级专业建设项目艺术类全额资金为10万元,非艺术表演类全额资金为8万元;院级单课类课程建设项目1.5万元,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全额资金为4万元;院级教材建设项目全额资金为1万元。

院级以上项目以11标准拨给。

 

十、经费使用

(一)院级以外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经费使用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二)院级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分配:各项全额资金的18%为管理、评审费;项目全额资金的82%为建设费。建设费分三期核销。先期核销项目建设费的40%,中期检查后核销项目建设费的4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销项目建设费用的20%

(三)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打印费、劳务费、会务费等,其中院级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可包括必需的设备费。

(四)评审费(鉴定费、用餐费、材料复印费及其他)标准:

1.教改、教材、单科课程建设项目鉴定费统一标准为每个项目100/人,外请专家按200/人计。

2.课程体系鉴定费统一标准为每个项目200/人,外请专家按300/人计。

3.专业建设项目鉴定费统一标准为每个项目300/人,外请专家按400/人计。

4.评审材料复印费及其他费用:300元—500/项目。

(五)所有经费支出需经教务处登记审核,再按财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十一、其它

(一)院级建设项目的相应表格、评价体系见《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申报评价鉴定格式文本》

(二)项目建设全部资料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档案管理细则》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