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研、科研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教学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努力创作各类艺术作品,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艺术表演、竞赛活动,提高学院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以科研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素质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的目标。学院决定建立科研、教学改革、教学建设、著书立说、艺术创作、论文写作、艺术表演等奖励制度。
一、科研奖
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奖、学院立项奖经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审核,方可实施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1、项目完成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奖
国家级项目: 按照拨付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5%。
省部级项目: 按照拨付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市级项目: 按照拨付的资助经费总额的5%。
2、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一、二、三、四等以下奖: 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5000元
省部级一、二、三、四等以下奖: 10000元、7000元、4000元、2000元
市级一、二、三、四等以下奖: 3000元、1500元、800元、600元
院级一、二、三等奖: 1500元、1000元、500元
二、教学成果奖
凡在教学及管理领域某一方面有显著成绩,取得相应成果,原则上要求是学院立项,并已结题或建设研究在二年以上的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经申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方可实施奖励。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并给予相应荣誉证书。
国家级: 5000元—10000元
省部级: 3000元—5000元
院级一、二、三等奖: 1000元,800元,600元
三、现代教育技术开发及应用奖
网络课程、多媒体课程、课件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鉴定审核、方可实施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网络课程 省部级以上:3000元
多媒体课程 省部级以上:2000元
多媒体课件 省部级以上:800元 院级:400元
四、著作、作品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业著作或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业著作,按著作的教育教学价值和著作者对著作的归属权大小制定以下相应标准,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实施奖励。
1、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业著作(独立完成者)设三个奖项,并给予相应荣誉证书:
一等奖 30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
(副主编或参编者奖金递减30%)
2、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业著作(独立完成者)设三个奖项,并给予相应荣誉证书:
一等奖 1500元
二等奖 800元
三等奖 500元
(副主编或参编者奖金递减30%,排名第四及第四以后不计奖。)
3、艺术表演录音、录像作品
由省级及以上影像出版部门出版的专业视听作品(独立完成者)按作品长度、质量、水平、影响面等因素给予奖励,并给予相应荣誉证书。
一等奖: 1000元
二等奖: 500元
三等奖: 200元
五、论文写作
1、在校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带有研究性的文章,按每千字30元的标准领取稿费。
2、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奖励
国家级每篇: 200元
省部级每篇: 120元
3、专业性、体会性、工作经验性文章奖励
国家级每篇: 100元
省部级每篇: 80元
4、在省(部)级以上各学会交流的专业论文或研究性文章被评上奖的:
获一等奖的奖励200元
获二等奖的奖励100元
获三等奖的奖励60元
参与交流未获奖的奖励30元
六、为教学创作或学校要求教师创作的作品
1、新创作的作品运用于教学并得到同行和学校认可的,每一作品视其质量、篇幅及作用等情况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1000—1500元
二等奖: 500—1000元
三等奖: 50—500元
改编作品按上述等级的50%计奖。
校内外专场演出或大戏导演(均为以学院名义主办的)参照以上奖级并视实际情况计奖。
2、创作作品及各类艺术表演获省级(含)以上各学会奖的,:
特等奖: 3000元
一等奖: 1500元
二等奖: 800元
三等奖: 600元
获四等奖及其以下奖: 300元
3、创作作品及各类艺术表演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办)奖的,视情给予奖励:
特等奖: 5000—10000元
一等奖: 3000—7000元
二等奖: 1000—4000元
三等奖: 800—2000元
获四等奖及其以下奖: 500—1000元
4、创作作品及各类艺术表演获国家级奖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特等奖: 10000—50000元
一等奖: 8000—20000元
二等奖: 3000—10000元
三等奖: 2000—5000元
获四等奖及其以下奖: 1000—2000元
七、其它
1、上述各项中未涉及到的获奖项目,参照上述标准酌情研定。
2、同一项目、作品等获多个奖的,只按高额的奖金额度领取,如已领取低一级奖的奖金后,又获得高一级奖的,可补给差额部分。
3、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师论文写作、教案展评、公开课示范课评比等其它教学活动奖励,由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本院学生在各类专业活动(不含行政性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可参照上述相应标准的30%——50%给予奖励。
5、本奖励规定的实施及管理由院教务处负责,各奖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上旬,申报时附上相关材料及获奖证书等,由院教务处于十二月底完成组织评定,报院部审批。
教学成果奖申报按照《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执行。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年起实施,解释权在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