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二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户粮关系迁回原地。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注册。复读学生,均按当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及申报批准的选修课(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1、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目、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2、学生学习课程的成绩评定,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单元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终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完成课内外作业、实习、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3、考核成绩一经评定送教务处后,不得随意更改,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应由评定教师提出意见,经系、部领导签批,报教务处审核后,才能修改。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取消学生某门课程考核的意见,在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提出,报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因病经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务室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2、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申请缓考,必须先向系提出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该课程考试的组织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的次日,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的课程缓考,由课程考试的组织部门安排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开学时随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缓考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的成绩,并注明“缓考”字样,考试不及格则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第十条 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者外),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与毕业前各课程总补考一并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补考分数登记,登记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学期课程补考,毕业旷考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学期课程补考,毕业学期补考作弊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除个别专业外,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学院医务室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和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改修体育保健课。各专业学生每年需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在毕业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除按教学计划修完专业必修课外,还必须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要求修满5门选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滨江校际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种。任何选修课均需对学生进行考勤和成绩考核,并记入成绩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被我院录取,一般应当在校内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学与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推荐;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系组织笔试、面试,拟转入系签署意见,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需由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与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后,其原来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否有效,由转入学校认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该专业规定学制的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班主任、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因特殊原因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可再次申请休学,学生连续休学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日期以教务处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在休学期满二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生复查合格。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可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到6门(含6门)以上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已超过累计休学两年的。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班主任、系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办理规定:
1、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1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的要求,仍有课程不及格者。
2、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3、未参加毕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4、体育课程不及格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5、未修满选修课规定门数或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3个月至二年期限内,可申请返校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