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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09-03 浏览:618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教学计划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过程、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特色和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实施教学的总纲,具有法规性效力,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制订、执行、修改和审批。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教学计划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秩序的稳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计划的制订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结合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对艺术人才的需求,提出各专业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征求有关方面及各教学部门的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作为学院文件下发各系、部。

2、各系、部根据文件要求,组织本系、部各专业教研室,在调研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

3、各系应组织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论证、修改、审议并签署意见,审定后的教学计划,经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教学计划的执行

1、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2、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3、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提出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分解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并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将教学任务分配表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系、部的教学任务分配表。在确认各系、部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组织各系、部教务秘书开始排课。

5、各系、部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一份发给任课教师。

6、各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校历,编制单项教学环节实施计划——校内实训教学计划、社会实践计划、采风考察计划、毕业环节计划等,于期末前送交教务处。

7、任课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特殊情况必须改动的,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审批后,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上报教务处。

8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教学计划的调整

1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2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设、取消、推迟、提前、更名、学时变化等情况,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调整教学计划。

3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教学计划时,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由系、部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按审批表程序办理调整手续,个别课程的一般性调整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调整计划。如果是较大的变动,应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2)《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由教务处教学科备案保存,并附在原教学计划上。

3)教学计划的调整,各系、部必须在每学期上报教学任务分配表前两周完成。

4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

 

 

系(部):                    专业:                          班级:                   填表日期:

序号

课程名称

调 整 内 容

调整性质

调 整 理 由

 

 

 

 

 

 

 

 

 

 

 

 

 

 

 

 

 

 

系(部)主任意见

 

 

教务处处长意见

 

 

注:①调整内容,指课程名称、总学时(周学时、周数、学分)、课程类别、上课起讫周次、开课学期等的变更。

②调整性质,指对照原定教学计划,系增设、取消、推迟、提前、更名、增加学时、减少学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