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行政管理、教辅岗位人员兼课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严格行政管理、教辅岗位非专任教师兼课的审批程序,同时在确保管理、教辅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管理、教辅人员兼课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管理、教辅岗位非专任教师兼课的条件
对在管理、教辅岗位从事兼课的人员,除管理、教学(科研)编制“双肩挑”的同志,可按有关规定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外,其余人员兼课,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课程主管教学部门教学急需,即课程主管教学部门在编专任教师都已达到标准教学工作量,且不能在全院范围内调剂合适专任教师。
2、兼课人员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表演类实训课和技术类实践课的教学,可放宽至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
3、首次任课需由教务处组织试教考察,试教考核由部分教工委委员和课程主管教学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教师参加,对拟兼课者是否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考核认定。
4、兼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
5、对符合上述第1、3、4条,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具有本科学历兼课教师,经考核认定可先兼课,并要求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方可继续兼课。
6、对课程教学急需,院内外均无法调剂合适教师,而拟请的兼课人员尚未具备规定学历或职称要求,则需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兼课。
二、行政管理、教辅岗位非专任教师兼课审批程序
1、课程主管教学部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提供拟请的兼课人员的名单,兼课周课时和总课时数,以及教学急需说明等有关材料。
2、教务处核实所兼课课程教学的需求情况,核对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兼课对应的课时量。
3、人保处进行学历、职称以及教师资格的审核。
4、征求兼课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同意兼课和所兼课时量的意见。
5、教务处对经审核后的首次任课人员安排试教,组织考核认定。
6、教学副院长批准。
7、送人保处备案。
三、其他事项
1、行政管理、教辅岗位兼课人员须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在兼课学期内,参加学年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并进行当年教师业务统计,由课程主管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兼课人员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兼课资格。
2、行政管理、教辅岗位兼课的周课时量及课时津贴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人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管理岗位兼课审批表》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
学历学位 | 现部门 | 具有何种教师资格证 | |||||
近三学年教、科研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著名哪级立项) | 立项年月 | 项目进展情况 | 本人排名及承担部分 | ||
近三年论文、论著发表情况(含教材、作品等) | 论文论著 | 刊物名称、发表时间、刊号 | 排名 | ||||
近三学年获奖情况(含指导学生获奖情况) | |||||||
其它情 况说明 | (是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省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省级以上专业委员会理事以上学术职务等其他情况请注明) | ||||||
本人申 请担任 何课程 教学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管理岗位兼课审批表
本人所 在部门 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任课部 门意见 | 拟聘任 担任 课程教学,聘任时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周课时间 节。 部门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审核意 见 | 该同志符合担任 系 课程教学条件,周课时 节。 (公章) 年 月 日 |
人保处 审核岗 级意见 | 按照《教学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该同志符合 级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岗级为 级。 (公章) 年 月 日 |
院领导 审批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