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学院   作者:学院   时间:2016-02-26   人气: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是省属全日制高职院校,前身主体为成立于1955年5月的浙江艺术学校和成立于1951年11月的浙江省电影学校。1999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两校合并筹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02年1月正式成立。2015年11月,经省编委办批复增挂“浙江公共文化管理学院”。

学校承担“坚持立德树人、弘扬先进文化、培养艺术人才、服务小康社会”的办学使命,树立“大文化视野,特色化办学”理念,明确“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创作为两翼,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艺双馨高素质应用型文化艺术专门人才”的办思路,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领先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简称“浙艺”;英文名称为zhejiang vocational academy of art,缩写“zvaa”。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18号。学校域名为zj-art.com。

第三条 学校为浙江省文化厅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创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建设教育质量一流、艺术创作活跃、科研成果显著,办学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艺术职业院校为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办学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队伍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系(部)两级机构,实行校、教学系(部)两级管理。校级设立战略目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实施目标管理。教学系(部)依照学校授权,履行教育教学的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办学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凝练“教学与舞台实践相融合,教学与创作研究相融合,教学与学生职业素质涵育相融合”的办学特色,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依法自主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主要设置文化艺术类专业,实施“做精做强表演艺术类专业,做大做优非表演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发展战略,着力拓展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和文化产业发展所需专业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和方式。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施行并完善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学校开展的非义务教育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向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开展文化艺术研究和高职艺术教育研究,营造严谨求实、宽松和谐的学术风气,提倡学术自由,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国精神为灵魂的创作导向,支持开展艺术创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和社会服务相结合,优化社会服务运行体系,完善社会服务内生动力的激励机制,持续提高为区域发展输送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挥文化化人、艺术养心功能,加强文化校园建设,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立足浙江、深入基层,贴近生活、扎根人民、大力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传统戏曲、本土音乐与舞蹈、民族民间技艺和其他非遗项目的挖掘整理与传承创新,增强师生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引领社会风尚方面的独特作用,努力成为浙江文化传承创新的高地。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纪检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的形式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有关教学工作的专门规章制度或者其他对教学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各类条文;

(二)审议专业建设方案、课程体系调整、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重大财政经费资助项目与各级各类赛事项目建设等;

(三)研究教学管理和运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发展动态,对教学考核、质量监控等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方案;

(四)评审教学项目和教学奖励;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研规划及其它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

(三)评议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参与学术、专业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以及优秀人才引进推荐工作,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对科研经费指标提出咨询意见;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定校级科研项目,审议推荐向上级部门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结题评审及鉴定验收等;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提出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创作委员会负责学校艺术创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论证编制学校艺术创作规划和年度艺术创作计划,评定创作项目申报;

(二)研究论证学校重大参赛项目和重点创作项目的实施计划与方案,整合校内外创作力量,协调有关部门、专业进行落实,提高艺术作品质量;

(三)协助论证各教学系(部)年度创作计划;指导各教学系重点创作项目的加工提高;深入教学第一线,发掘新人新作,提供展示平台;

(四)组织创作专题研讨会,组织艺术采风和观摩活动;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创作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创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扎实推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是校务咨询机构,主要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督导、招生、学生工作、图书信息工作、文化校园建设等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专门委员会和组织根据相应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讨论学校章程修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参与评议领导干部;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六)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学校逐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学校建立二级学代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遵章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畅通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渠道。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各机构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持续推进作风建设。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专业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赋予系(部)相应权力,支持和监督系(部)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方案建议,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专业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活动,推进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作水平;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聘任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受聘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四)负责内部师生的教育管理;

(五)负责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系(部)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师生奖惩及重要人事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系(部)行政工作。系(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保障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立教研室(组),在本级或系(部)设立研究(习)中心(所)等机构,按学校授权开展工作。系(部)可以对内设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注重高水平师资和研究创作团队建设。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依法依规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创作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通过教书、管理和服务提升育人质量,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技能人员为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其他职业(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职业(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的总量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比例。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职教师应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文化管理人员、艺术专业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学校根据需要适当聘任非编合同制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依法依规与各类岗位受聘人员签订聘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完善各类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教职工开展国际学术(艺术)交流合作。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创作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创作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文化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短期培训和进修的受教育者称为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助学贷款;

(五)参加各种学校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团体等,接受全面素质教育;

(六)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在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方面获得指导和帮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遵守考试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按期偿还助学贷款;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综合素质考评、奖学金、个人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等评定制度,对优秀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展各类艺术实践、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学生提升专业技能和应用能力搭建资源平台,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

第五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鼓励学生参加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办学实力。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设绿色、节能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编制校内预算,根据各系(部)、党政管理及教辅部门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预算执行,规范财务行为,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对依法依规应该公开的财务信息予以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本校国有资产实施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基础设施和协同支持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与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状况的自评自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学校通过社会培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满足行业企业和社会终身学习需求,为推进艺术繁荣发展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境外)艺术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艺术教育资源,与国(境)外高校和艺术研究创作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提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创作、共建产学研创基地、艺术展演、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

学校积极推动和参与全国或区域性艺术人才培养联盟等协作体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团结海内外“浙艺”校友力量,共同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校友总会,鼓励设立校友分会,校友会有关规程依据国家规定和本章程制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联合校友和社会力量设立基金会,依照国家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创作资助等活动,集聚社会资源,推动学校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是“求真尚美精艺修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标由艺术大师韩美林先生设计,彩带和舞者的形体分别为“浙”和“艺”的第一个拼音字母,舞蹈图案以戏曲舞台表演艺术中的倒踢紫金冠为蓝本设计,展示青春和艺术,象征着艺术的活动和学校生生不息的生命力。

  校徽字体由书法大师启功先生题写。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放每年11月的第一周。

第九章  附

第六十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举办者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九本章程生效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学校校标和校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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