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   作者:党政办   时间:2017-11-21   人气:

浙艺院党〔2017〕55号


关于印发《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党总(支)部、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推动党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面向广大师生尤其是青年教师和学生开展入党教育、增强党的凝聚力的主要基地。

第三条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学校工作中心任务,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高素质专业化党员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党员和教职工骨干,开展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对象的理论基础、党性修养、党纪党规意识和业务能力;

(三)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教学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校工作由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负责全面领导。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党政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校团委书记等组成。建立党校校务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校委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校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体讨论决定党校年度工作要点、培训计划等有关事项。校委会下设党校教研部,负责党校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有:

(一)坚持党委办党校,把办好管好建好党校作为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党校工作纳入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专题研究党校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每年至少一次和党校学员座谈,开展调研和工作指导;

(二)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制度,每人每年至少一次;

(四)组织开展党校教学与思政理论课教学改革等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创新优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方式;

(五)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八条党校的工作职责:根据学校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中心工作,制定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完善教学布局和课程设置,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负责党校教师的选聘,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承担培训组织管理任务;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的学籍管理;建立党校培训档案,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加强同兄弟高校党校、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九条党校的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执行考勤制度,提高管理效果,学员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采取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各种教学方式。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一条加强对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党校评优、党员发展、转正及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结业考试,撰写结业论文,考核合格,同时在培训期间考勤合格,无违规且受到各类处分的,可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以系为单位建班,各班选拔学员担任班长,各班班长组成党校班长联席会,设主席,协助开展党校培训工作。

第四章党校教师与党校学员

第十四条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理论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党校教师采取外请内聘的办法。聘请对象主要为:党委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总)支部负责人、组织员和思政理论课教师等,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等,校内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在遴选教师时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政治素质、知识能力、专业特长、教学经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党校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党性观念;

(二)热爱党校教育事业,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胜任党校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党校培训班包括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党校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按相关程序和要求选拔产生。

第十八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由各系党团组织选拔推荐、党校组织入学测试和审核。推荐工作由各系各部门党(总)支部负责,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推荐基本条件和程序;党校对被推荐学员进行入学测试或审核,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九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强烈的入党愿望,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自觉自愿参加党校培训学习;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学习认真,工作负责,品学兼优,能起较好的影响和带头作用;

(四)没有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党校学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入党培训教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积极参加党校学习和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开拓进取,积极参加党校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党校纪律,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印发




上一篇: 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关于公布第九届学员论坛暨微型党课比赛结果的通知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