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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审计处 来源: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34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教审〔2025〕5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现将《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docx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10月30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工作,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本级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学校)、其他高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目的,促进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有效执行,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绩效,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工程管理部门针对建设工程中需要由第三方完成的过程咨询服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同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质量控制机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时主要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单位内部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配合并协助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电子数据、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建设工程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和实施工程现场踏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单位)发出审计查询,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六)审计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全覆盖,兼顾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量与效率。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已批准立项并列入浙江省重大公共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二)已列入全省高校一校一策新建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

(四)对投资估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审核

(五)除(一)(二)(三)(四)款规定、政府指定集中代建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核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最低送审额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送审额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样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为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及各类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具体包括:

(一)前期阶段。审计重点为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选择和相关费用支付的规范性设计概算审查,勘察与设计招标的合规性(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EPC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等内容;

(二)实施阶段。审计重点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准确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暂估价项目实施、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索赔处理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竣工交付阶段。审计重点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包括项目相关批文是否齐全;结算口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签证依据是否充分,计价是否合理;竣工图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内容一致;结算条款有无违背招标或采购文件及所附的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法定审计职责和审计范围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未列入学校度计划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获得立项批复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审计方式后调整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审前准备,按照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现场勘测、查阅资料、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现场审计,重点突出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工作,加快建立审计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审计数据库,做好审计方法体系建设,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 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涉及多渠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投资方的要求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选择审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规范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或者其他专项经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按照管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和审计实施细则》(浙教审〔20006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3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201——建设项目审计》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财务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的范围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规定来确定。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目标是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管理部门履职,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原则: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以规范工程管理和促进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一般不得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质量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或者其他专项经费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的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全过程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获取资料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全过程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权: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项;

(三)审核权:对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审核;

(四)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参加会议权:参加或列席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审计处理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情况;

)其他情况。

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合规性、合理性

(二)审查设备投资支出合规性、合理性

(三)审查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十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设计图纸深度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等问题;

(二)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最高投标限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确定依据的合理性;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问题。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的完整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流程的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执行情况,管理职责的明确性,以往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各参建单位在合同履行监管的有效性,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计价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一致性;

(二)审查合同履行中材料设备价款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概算调整程序的合规性,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列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超概情况,核实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项工程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概算外其他无关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情况;审查项目决策情况,是否存在由于决策失误产生重大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的合规性,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确定年度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二)根据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各阶段或各年度的审计目标、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部门;

(五)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建立全过程审计台账,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反映全过程审计过程的重要事项;

(六)针对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或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全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七)督促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八)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完整审计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努力促进本单位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大数据审计,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五章 审计协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内部审计机构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现场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全过程审计的效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一)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二)对全过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争议,各部门应积极分析研究、讨论协商,形成统一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 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 细则202611起施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浙教审〔20131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意见》浙教审〔201818号)同时废止